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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法解读:为何中药配方颗粒在药店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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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十条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将所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自行生产中药配方颗粒,不得使用购进的中药饮片生产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委托生产中药配方颗粒。
  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生产。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跨省级行政区域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向购进、使用地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药配方颗粒的标签应当注明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贮藏条件、备案号等。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

  新条例第四十条的最后那句“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无疑给正在疯狂扩张的配方颗粒零售市场浇了一盆冰水。这句话杀伤力有多大?它直接宣告了配方颗粒在药店柜台的“死刑”。这不仅是监管重拳,更是整个行业逻辑的重塑。

  01 药店"一刀切":是纠偏,更是阵痛

  过去几年,配方颗粒在零售药店大量上架,很多患者图方便,不去医院挂号直接在药店抓药。但配方颗粒本质上是临床处方药,需要专业的药师指导和精准配伍。条例实施后,药店面临的是硬核转型:存货怎么处理?退货还是销毁?

  此前投入的调配设备、货架、甚至加盟店的加盟费,都可能面临打水漂的风险。监管层此举是为了强化其医疗属性,防止滥用,但对于已经深度布局零售的连锁药店来说,这是一场躲不过去的行业地震。

  02 自行炮制饮片:准入门槛的"终极护城河

  条例规定:企业必须自行炮制饮片、自行生产颗粒,严禁外购饮片生产,严禁委托加工。这意味着,你想做配方颗粒,不仅要有先进的提取设备,还得先回地头建饮片厂、练炮制功底。

  这种“垂直一体化”的要求,直接劝退了大部分想赚快钱的中小投机者。市场向头部企业集中是必然趋势,这是一种实质性的行业清场。以后能在这个赛道玩的,必须是既懂“草”又懂“药”的全能型选手。

  03 省级标准跨省销售:红利下的"隐性壁垒

  省级标准可跨省销售,备案即可。

  听起来是放开了,但实操中依然存在“标准洼地”。如果你拿A省的宽松标准去B省备案,B省药监会心甘情愿让你进来抢本省药企的生意吗?如果各省标准互不认可,或者通过技术审评设置隐性门槛,所谓的跨省红利将大打折扣。建议国家层面加快国标的出台进度,只有用同一把尺子量,跨省流转才不会变成各说各话。

  04 从审批到备案:监管重心的"惊险跳跃

  配方颗粒从试点审批改为备案,门槛看似降低了,但“后手”更狠。省局监管能力参差不齐,如果出现“备案即放羊”,那将是质量灾难。建议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备案后的“高频飞检”机制。只要发现一次不是自行炮制,或者偷工减料,直接撤销备案号并列入黑名单。

  备案制不是放任自流,而是对企业诚信度的终极考验。

  05 结语:回归医疗,回归专业

  第四十条是对配方颗粒的一次“拨乱反正”。

  针对行业提出三点务实建议:

  1、药店应果断清仓:不要对过渡期抱有幻想,既然红线已划定,应尽快启动与厂家的退货协议或促销消化,避免政策执行时被顶格处罚。

  2、企业应死磕“自产”:不要试图通过关联公司倒手、外购饮片。

  在穿透式监管下,这种小聪明是合规自杀。

  3、拥抱“一体化”:没有炮制能力的颗粒企业,应尽快通过兼并重组或完善产业链补齐短板。配方颗粒的未来在医院,在专业调配,而不是在随手可买的货架上。收起赚快钱的心思,深耕临床价值,这门生意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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