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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出口新规,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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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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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举措是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行动,将为医械企业"出海"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更高效的服务。

作为优化出口服务的关键政策,《规定》核心围绕"支持出口、规范流程"展开。
一方面,明确了两类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条件:
针对境内已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由注册人或备案人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针对境内未注册/备案但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由生产企业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分类管理让企业申请更具针对性。▲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资料▲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资料

另一方面,《规定》大幅提升办理便利度:
鼓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网上办理,并明确最长2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现场检查及整改时间不计入),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减少企业跑腿成本。同时,明确证明编号规则、有效期要求(第一类医械最长3年)及失信惩戒机制,既规范管理又保障市场秩序。▲ 证明编号规则

此次新规的发布,不仅优化了出口证明办理的服务流程,更将为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拓展全球市场扫清障碍,助力优质医械技术更快走向世界,为全球健康事业提供中国支持。医械出口企业可提前熟悉申请要求与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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