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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行政权利垄断,多地卫健部门被通报 近日,“天津市场监管”宣布:将于2023年3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建材、医药、原料药、日用消费品、汽车和公用事业等垄断多发行业和自然垄断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对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保险、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生重点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行政垄断执法。 一位专家对赛柏蓝表示,今年各地会在包括医药行业在内的民生领域开展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目前已有天津、山西、广西公开了案源举报方式,陆续其他省份市监局也都会公开同类执法专项行动。 医药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更早之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纠正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通知。 经查,2018年12月21日,当事人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绥化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绥卫发〔2018〕7号),在附件《绥化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方案》中确定某保险公司作为绥化市医疗机构的保险单位;规定医疗纠纷“定责定损”由某司法鉴定中心等5家机构承担。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限制了医疗机构和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参与竞争的机会,妨碍了绥化市保险和司法鉴定市场的公平竞争。 该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医疗行业“反垄断”一直都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垄断、制定配送、采购,以及限制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配送权和招标权。 自去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依法调查处理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实施的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在医药领域,截至2023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五批次案件中,共有9家卫健局/委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纠正,披露情况显示,卫健局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垄断、制定配送、采购,以及限制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配送权和招标权的现象突出。除此之外,3家教育局因指定眼科机构为学校视力检查建档机构而被点名。 02
新规落地,剑指医药垄断行为
2022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其中一则案例因极具代表性,受到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2019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向该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给予某医药有限公司优惠政策的请示》(都卫报〔2019〕88号),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全县所有医疗单位优先采购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医疗器械、 一次性耗材、中药饮片、医用化验试剂等药品医疗器械”。 根据该局要求,2020年1月至10月,都安县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先后与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配送协议。 2020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接有关投诉,立即到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开展调查。该卫生健康局指定某医药有限公司优先作为该县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的行为,变相限制其他同行业经营者在当地相关市场准入经营,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目前,该案例已完成整改,都安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采购相关制度,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严禁线下采购。 公平是一个行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还会限制当地企业发展,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医药领域市场主体较多,经营模式复杂,产业链条长,反垄断监管面临的挑战大、难度高。不过,随着医药反腐持续深入,相应的监管也更加完善。 去年6月,《中国反垄断法》正式完成并落地执行。新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其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该条款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新型行政垄断行为,即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与某些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来指定特定企业经营某些业务,从而排除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可能。 基于此,像上述“指定优先采购”等问题将得到全面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