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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货代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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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2 15: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甲方为一家深圳货代企业,乙方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乙方拟将一批母婴产品出口至其欧洲的亚马逊仓库,遂委托甲方为其提供出口报关、运输、保险、进口清关、尾程派送至仓库等服务,甲方在微信中承诺5个工作日左右能到达目的地。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委托报关行报关出口,出口至香港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DHL运输货物至欧洲。



甲方顺利的将货物报关出口、运输,但在目的国清关环节,遇到海关查验,且超过10个月仍未将货物放行。



乙方因此以甲方迟延交付货物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赔偿在扣货物的全部货款。甲方抗辩,自己仅是货运代理人,已经尽到货运代理人的合理谨慎义务,不承担货款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甲方的业务模式就是典型的同时以代理人和自身名义完成受托事项的模式。甲乙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仅通过微信确认由乙方支付固定费用,甲方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将货物送至指定仓库。



1

甲方的法律地位如何?

甲方既是乙方的代理人,同时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托运人。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突破传统的委托代理合同,既包含货运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又包含了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糅合了委托代理合同和货物运输服务合同的无名合同。



2

甲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

责任边界如何?

甲方既应履行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义务,忠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合理谨慎的选择报关公司,确保如实申报,又应履行作为承运人的法律义务,在责任期间妥善报关货物,并按照承诺时限交付货物,还应履行作为托运人的法律义务,妥善包装货物,并支付运费。



3

甲方是否应承担货款的赔偿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因此,根据甲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要求,甲方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承诺将货物在约定时限内送达至指定仓库。目前,甲方迟延长达10个月仍未送达货物,甲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启示



作为货运代理人,要非常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范围。在缔约阶段,应与委托人就自身的地位、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的责任明确约定。如果仅以代理人提供服务,那么应明确约定,强调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即可,对货物在仓储、运输、清关过程的安全、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既以代理人名义,又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的,则应确认提供的服务内容,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确认自己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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